2020年GDP国内生产总值为52797.7亿美元,世界排名第3位。
日本2020年人均GDP为42049.62美元,世界排名第24位。
日本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之一,国内生产总值位居世界第三。近年来,日本政治经济稳定。
日本FSA于1998年成立。
日本FSA属于政府机构,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和证券交易。
FSA成立时间及性质,官网原文截图如下:
译文如下:
1. 1998年6月,FSA成立,负责监管私营金融机构和证券交易。同年12月建立金融重建委员会(FRC)后,FSA开始受FRC管辖。
2. 2000年7月,FSA进行了重组。重组后,开始接管日本财政部部分职责,负责金融系统的规划。
3. 2001年1月,中央部门重组后,FSA开始成为内阁办事处外部机构,同时废除了FRC机构。自此,FSA开始监管金融机构破产处理。
FSA对以下定期报告有要求:
1. 审计报告
须提交。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须编制各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首相府提交会计报告,报告其业务或财产状况。
官网原文截图如下:
译文如下:
第46条(会计年度)
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的会计年度为4月1日至下一年3月31日。
第46-2条(业务账簿和文件)
根据《内阁府令》,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须编制和保存业务相关账簿和文件。
第46-3条(业务报告提交)
(1)依据《内阁府令》,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应编制各会计年度业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至首相府。
(2)依据《内阁府令》,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应向首相府报告其业务或财产状况,并依据以上条款提交业务报告。
2. 反洗钱报告
须提交
3. 净资产报告
须提交。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可截至3月、6月、9月和12月最后一天编制资本与风险比率文件,并保存三个月,以备公众检查,并于每月底或《内阁府令》规定的情况下向首相府报告。资本与风险比率应不低于120%。
官网原文截图如下:
译文如下:
第46-6条(资本-风险比例)
(1)减去《内阁府令》规定的固定资产总额和其他金额后,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应计算申报资本、准备金和其他资金总额与持有证券价格波动产生的可能风险总额的比例,并在每月末和《内阁府令》规定的其他时间通知首相府。
(2)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应将资本-风险比率维持在120%以。
日本FSA对公司组织架构有以下要求:
1. 内部法务
应设立公司内部法务
2. 管理人员适用性要求
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的人事结构应足以从事金融工具业务,有一定的业务损失风险管理能力等
3. 员工要求
员工应满足一定的资格和能力要求
4. 外部审计
应进行外部审计
5. 风控
应有合适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程序,合理控制企业的风险
日本FSA有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2. 罚款
2004年9月21日,FSA勒令花旗集团旗下花旗银行的东京丸山、名古屋、大阪和福冈支行从9月29日起停业一年。这4家支行的营业许可将于2005年9月30日被吊销。这是金融厅所做出的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惩罚。
日本FFAJ规定须将客户资金和公司资产进行隔离。《金融期货交易法修正案》还对客户资金和公司资产分离保管做了具体要求,对违法行为增补了具体惩罚措施。
FFAJ官网原文截图如下:
译文如下:
信托持有客户资金隔离要求
2007年以来,不止一家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公司破产。这些公司不符合《金融工具交易法》对单独控制客户资金的要求,由于滥用客户资金等原因,导致无法向客户返还保证金。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日本对《内阁府令》关于金融工具业务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要求金融工具公司或注册的金融机构将外汇交易保证金存放于信托公司或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从而保证客户存放的保证金安全。
#1 使客户资金与公司资产隔离
日本FSA监管外汇保证金业务,主要监管场外外汇交易。自2005年7月实施外汇注册新要求以来,外汇交易的零售投资者客户群体数量不断增长。自2010年2月至2011年8月,日本继续实施了一些新的外汇规定,以改善外汇投资环境,为投资者进行外汇交易提供便利。
这些新的措施包括:从2010年2月1日起,外汇公司必须将客户资金与公司资产相隔离,将客户资金存放于信托银行;从2010年2月1日起,所有外汇公司必须实施和符合止损规则。
日本FSA的监管框架为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金融工具与交易法》
日本FFAJ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外汇杠杆限制为25:1。其官网原文截图如下:
截图红色方框处译文如下:
2010年8月1日起,杠杆比例最高为50:1(50倍);
2011年8月1日起,杠杆比例最高为25:1(25倍);
从事金融工具业务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由日本首相进行登记。
申请从事金融工具业务的人员,必须首先向首相提交书面申请。打算从事I类金融工具业务的外国法人必须在日本指定一名代表人员(该代表须掌管所有办公室或日本分公司的业务)。
1. 书面申请应包含:
(1)商号或名称;
(2)法人资本额或出资总额;
(3)负责人姓名(如为外国法人的,包括日本办事处代表人员);
(4)雇员姓名;
(5)从事业务类别;
(6)总部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办事处;
(7)其他业务类型,如有;
(8)《内阁府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除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应附上以下文件:
(1)保证书,证明声明或记录真实,并已陈述或记录重大事项,其业务不违反公共利益,人事结构足以从事金融工具业务,有一定的业务损失风险管理能力等;
(2)《内阁府条例》规定的陈述业务内容和方法的文件;
(3)公司章程、注册证明等;
3. 若公司章程为电子形式的,则应提交电子版章程;
4 .《内阁府条例》规定的实收资本计算方式。
关于外汇信息披露,FSA网站信息量较多,但是一些法规为日语版本
日本FSA监管的第I类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有的不接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以避免与外国投资者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如KYC要求)。转给英语客服。关于具体问题,建议发送邮件咨询。
日本FSA客户服务分为邮件客服和电话客服,对于常见问题的邮件咨询,通常在8个工作日内回复。电话立即接通,客服说日语,会转给英语客服。关于具体问题,建议发送邮件咨询。
ADR FINMAC是日本通过合作官方团体依法建立的组织,获得了日本金融服务局FSA和日本司法部的认证。FINMAC专门处理与金融工具交易(包括股票、投资信托和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的咨询和投诉,以公平和中立的态度解决争议。
1. 投诉方式和费用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亲自上访或邮件的方式向FINMAC投诉。
投诉处理是免费服务。
2. 投诉解决过程
FINMAC收到客户投诉后,应开始投诉处理程序,与申请人协商并给出必要建议,同时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若认为有必要进行互相讨论,FINMAC会通知被投诉机构,督促其尽快解决。FINMAC会听取被投诉机构的建议,通知客户答案,或通知被投诉机构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协商,要求被投诉机构报告协商的结果。
3. 投诉处理时间
一般情况下,FINMAC会在2个月内完成投诉处理。
调解
如果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在投诉处理完成后,可以请求调解。
1. 调解过程
当调解请求接受后,调解程序开始。申请人必须提交3份以上书面声明,阐明主要辩解观点,以及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争议解决调解员可以要求双方或目击人参加面谈。调解过程中,如果各方达成协议且接受调解员的解决方案,则必须签订解决协议,并向争议解决调解员提交一份副本,由调解员签字和盖章。
2. 调解费用
申请人应在收到调解请求接受通知函之日起10日内向FINMAC支付调解费,支付方式可以通过电汇汇至FINMAC指定的银行账户。
3. 调解处理时间
一般情况下,从接受调解请求之日起,争议解决调解员会努力争取在4个月内完成调解程序。
针对破产公司的处理,日本在1992年制定了《日本破产法》。